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健全党 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党内选举制度,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, 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 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学院 (及内设的教学系、科研机构)、职能部门、直属单位、后勤 实体、校办产业等单位所设的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 直属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
第三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,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。 任期届满均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 举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,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。
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 生,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正式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;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党员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 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。
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 权利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 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。
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
第六条学校党委根据基层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可 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。
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,可设立 若干党支部。其中,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 员会;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。
第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 5-9 名委员组成 ,党的总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5-7 名委员组成,其中,设书记 1 名,副书 记 1-2 名;直属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-5 名委员组 成,其中,设书记 1 名;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, 只设书记 1 名, 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名。委员会可设组织、宣传、纪检、统 战、青年、保卫等委员,可以兼任。
第三章 换届前准备工作
第八条在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 员会任期届满前,学校党委对换届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。 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 委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。
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要根据部署和安排,召 开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工作,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 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请示。
换届请示的主要内容是: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、主要 议程、指导思想;下届委员会委员、书记、副书记的名额、组 成原则、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。
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,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工 作方案,认真做好相关筹备工作。
第十条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,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《中 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学校有关制度文 件,提高党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,了解掌握具体规 定和工作程序,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,确保换届选举工作 顺利进行。
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 全面的回顾与总结,肯定成绩、总结经验、找出问题,明确今 后的努力方向。要组织党员讨论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充分 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。工作报告需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。同时, 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要起草党费 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情况报告。
第四章 委员会的产生
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、 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。
第十三条委员的任职条件:
(一)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,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认真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,自觉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 到“两个维护”;
(二)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求真务实,开拓进取, 勇于担当,甘于奉献,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团结 带领广大师生创先争优,实绩突出;
(三)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,党性觉悟高, 热心党务工作,善于团结同志,紧密联系师生,在师生中有较 高威信;
(四)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,品行端正、公道正派、 勤政廉洁,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党和师 生的批评和监督;
(五)中共正式党员。
第十四条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。本届委 员会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,采取自下而上、上下结合的办 法,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推荐,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下 届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,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%。
第十五条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。同级党的委 员会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党员酝酿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,并对候 选人初步人选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,根 据多数党支部或多数党员意见,以及考察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 预备人选。
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。本届委员会将委员候选人 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, 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,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
第十七条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。本届委员会在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、进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集体研究提出书 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,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 交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酝酿,根据多数委员 意见确定候选人,然后进行选举。
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全体党员充 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,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 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
第十八条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一级 党组织负责考察。上一级党组织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 行考察,同时对下届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 况进行考察,作出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审批意见。
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一般应召开党员大 会进行补选。书记、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,可由上一级党组织 直接指派。
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
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主要任务是:听取和 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选举产生下届委员会。选举大会 由本届委员会确定一名成员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
举,由本届党支部书记主持。
第二十一条委员的选举:
(一) 清点到会人数。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 的党员人数,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。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 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方可进行选举。
(二)通过大会选举办法。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: 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;选举的任务;确定候选人的办法;选举的方式、程序;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;确定当选人的 原则,候选人、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;填写选票的注意 事项;监票人、计票人的产生办法;选举的纪律等。
(三) 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。本届委员会向党 员大会介绍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,并将上一 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充分 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,然后由党员大 会进行选举。
(四) 推选监票人,宣布计票人。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 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,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,监票人负 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,计票人在 监票人监督下计票。
(五)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,计票人分发选票,大会主持 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。
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 笔画为序排列。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 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;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 代为投票。
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;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;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 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(六)选举人填写选票,按一定顺序投票。
(七) 清点选票,确认选举是否有效。投票结束后,监票 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。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 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(八)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。确认选举有效后,监 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、统计并作出记录,由监 票人和计票人签字。
进行选举时,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 人数半数的,始得当选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 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。如遇 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 票,得赞成票多的当选。
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 意,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(九) 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。监票人按姓氏笔画为 序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赞成票数。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 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第二十二条书记、副书记的选举:
(一)召开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、 副书记。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(二) 清点委员人数。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 会委员人数。到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方 可进行选举。
(三) 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。选举书记、副书记采取等额 选举的办法。
(四) 会议主持人作关于新一届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候选 人预备人选产生情况的说明。
(五) 确定候选人名单。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对书记、副 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 确定候选人名单。
(六) 推选监票人,宣布计票人。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 不是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,经选举人表决通过。 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 指定。
(七)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,计票人分发选票。主持人说 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。
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照上 一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由本 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;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;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;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 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(八)选举人填写选票,按一定顺序投票。
(九) 清点选票,确认选举是否有效。投票结束后,监票 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。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 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(十)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。确认选举有效后, 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、统计并作出记录,由 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。
(十一) 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。监票人按上一级党 组织批复的候选人顺序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。被选举人获得的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,始得当选。当选人名 单按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
第六章 选举结果的报备
第二十三条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 会后,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。报告的主要内容 是:党员大会召开时间、地点、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、有效票 数、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,委员会选举的结果;新一届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、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、书记 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、委员分工情况等。
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选出的 委员,报学校党委备案;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。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,报所在党的基层 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批准。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同时 报学校党委备案。
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,要认真做好全部材料的整理归档工 作。
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
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,坚持教育 在先、警示在先、预防在先,严肃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以及换 届工作纪律要求,强化制度意识、严格制度执行、维护制度权 威,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,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 序。
第二十五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在选举中,凡有违反 党章、选举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,必须认真查处,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 律处分,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我校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》(鲁理工大党发〔2016〕 38 号)同时废止。